我国沿海航标有哪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一) “航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使用的同一用语含义相同,即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航标。
(二)公用航标,是指在沿海为各类海上船舶提供助航、导航服务而设置的航标。
(三)专用航标,是指在沿海专用航道、锚地和作业区以及相关陆域,为特定船舶提供助航、导航服务或者保护特定设施等而设置的航标。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6月25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启伍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张春贤
二○○三年七月十日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航标管理,保持沿海航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水域、被海港覆盖的通海河口以及用于为保障海上船舶航行安全设置航标的相关陆域的航标管理活动,但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除外。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航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使用的同一用语含义相同,即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航标。
(二)公用航标,是指在沿海为各类海上船舶提供助航、导航服务而设置的航标。
(三)专用航标,是指在沿海专用航道、锚地和作业区以及相关陆域,为特定船舶提供助航、导航服务或者保护特定设施等而设置的航标。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沿海航标工作。
交通部海事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沿海航标的有关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沿海航标管理工作。
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称沿海航标管理机构。
第二章 航标规划
第四条 编制沿海水域航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便利航行、确保安全、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
编制沿海水域航标总体规划,应当与港口、航道发展规划和航运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交通部海事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沿海航标总体规划,报交通部批准。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沿海航标总体规划,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
辖区沿海航标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沿海航标总体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发展的需要,对沿海航标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交通部海事局备案;但对沿海航标总体规划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
第三章 航标配布
第七条 配布沿海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配布沿海航标的类别,应适应沿海通航条件及航行需要,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第八条 配布沿海航标,应当编制沿海航标配布图和沿海航标配布方案,并报上级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审批。
第九条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发展的需要,对沿海航标配布方案进行局部调整,报交通部海事局备案;但对沿海航标配布方案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
第十条 设置沿海航标,应当以经依法批准的沿海航标配布图和沿海航标配布方案为依据,做到标位准确、安装牢固,效能可靠。
第十一条 海峡进出口段及通海河口段的航标配布,应注意连贯、衔接,明确航道的方向与界限,不得与其他标识相混淆。
第十二条 设置沿海航标,应当按照悄铅或国家有关规定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十三条 港口、航道、桥梁以及沿海其他建设工程涉及沿海航标建设的,在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审查批准过程中,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参加沿海航标设计方案的审查确定工作。
本条前款规定的沿海建设工程涉及有关沿海航标建设的费用,应当列入主体工程建设项目经费总概算,并与该项主体建设项目同激缺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承揽沿海航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十五条 沿海航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经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对航标效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航标维护
第十六条 负责沿海航标维护的单位,应当建立沿海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落实沿海航标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沿海航标的维护,保证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七条 配布沿海航标,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航标设备,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航标设备。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沿海航标发生位移、漂失或者效能失常,应当及时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沿海出现影响沿海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报告,并按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航标;不能按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航标的,可以委托沿海航标维护单位设置航标,并承担有关费用。
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及沿海航标维护单位,发现沿海出现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应当及时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报告。
需要打捞清除沿海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应当报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备案:
(一)沿海航标的维护单位发生变更;
(二)沿海航标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公用航标改为专用航标;
(四)专用航标改为公用航标。
第二十一条 沿海航标的设置、失常、拆除、恢复或者发生其他较大变化,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航标动态通告。
第五章 航标保护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沿海航标。
第二十三条 在沿海航标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影响沿海航标效能的行为:
(一)种植植物;
(二)设置灯具或者音响装置;
(三)设置非航标标志;
(四)堆放物件;
(五)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航标条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因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沿海航标,应当经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沿海航标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损坏沿海航标设施;
(二)非法移动、拆除沿海航标;
(三)非法改变沿海航标效能;
(四)在沿海航标设施上攀架物品;
(五)在沿海航标设施上拴系船舶、牲畜、渔具;
(六)其他损坏沿海航标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船舶、设施触碰沿海航标,船舶、设施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立即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章 专用航标
第二十七条 在沿海设置、拆除、更改专用航标,应当报经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八条 沿海专用航标由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维护。委托他人维护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维护人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接受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沿海专用航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拆除、变更或者恢复: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拆除或者改变沿海航标的;
(二)沿海航标选位、效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
(三)与相邻沿海航标的形状、颜色、光亮等相混淆,可能引起误认的。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沿海水域航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二条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发现的航标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三十三条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沿海水域进行航标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沿海航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航标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实施沿海航标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公布的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82年8月23日发布的《海区航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航标灯 安装规范
移动通信铁塔安装航标灯(航空障碍灯),安装规范:
航空障碍灯安装需要显示出构筑物的轮廓,使飞行器操作员能判纯仔断障碍物的高度与轮廓,起到警示作用。
同一建筑上的灯具应同步闪烁。
H45m,顶部设罝B型低光强或B型中光强。
45mH105m,顶部设置B型中光强
105mH150m,顶部设置A型中光强
H150m,顶部设置设A型高光强,
纵向低光强和B型中光强不大于52米,A型中光强和高光强不大于105米。参考标准:
参考安装标准:中国民航标准《做埋汪MH50(U-2019》、《MH/T6012-2015》
ICAO《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第液谈丨卷-2018》《民用机场飞行区标准MH/T5001-2013》
需要注意的是移动通信铁塔一般接线不方便,多采用太阳能供电的航空障碍灯,因此在安装时太阳能板尽量朝南的方向。
怎样的高层建筑必需装航空指示灯?是否是强制性规定?
按帆镇国家标准,顶部高出其地面45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必须设置航标灯。
航空障碍灯分类说明如下:
1、L-810,低光强红色障碍灯;
2、L-856,高光强白色闪光障碍灯,40闪/分;
3、L-857,高光强白色闪光障碍灯,60闪/分;
4、L-864,中光强红色闪光障碍灯,20闪/分—40闪/分;
5、L-865,中光强白色闪光障碍灯,40闪/分;
6、L-866,中光强白色闪光障碍灯,60闪/分;
7、L-885,中光强红色闪光障碍灯,60闪/分。
扩展资料
此种灯防雷击,无需外接电源(现在大多是太阳能供电的),安全可靠,安装,维护方便等特点。广泛用于电缆铺设乎历困难,缺乏电源的场所以及对防雷电有高要求的建筑设施如航空,航海,通讯铁塔等众多领域。采用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 、低功耗、长寿命、冷光源和低功耗控制电路;
并有过、欠压保护电路,整机功耗15w,有岁轿搜效光强为2000cd,达到中光强闪光障碍灯指标;实现了高光强、低功耗、长寿命之特点。可在连续阴雨天正常工作7-15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航空障碍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航空警示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空障碍灯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区航标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以及相关陆域航标设置的管理及其相关的活动。
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设置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撤除、位置移动和其它状况改革。第四条 航标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第五条 交通部是全国海区航标设置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第一类航标设置的规划和审批工作。
天津、上海、广州、海南海(水)上安全监督局是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分别负禅蠢责北方、东海、南海和海南海区第一类航标设置的审查和第二类航标设置的规划和审批工作。
交通部在沿海设立的海上安全监督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航标管理机关,按各自分工负责辖区内第二类航标设置的管理工作。
本条所称北方海区指辽宁、河北、山东省及天津市沿海水域;东海海区指江苏、浙江、福建省及上海市沿海水域;南海海区指广东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水域;海南海区指海南省沿海水域。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一类航标设置是指灯塔和无线电导航台、无线电指向标、DGPS台等无线电航标的设置;第二类航标设置是指灯桩(包括导标)、立标、灯浮标、浮标、灯船、雾号、雷达信标等航标的设置。第七条 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设置航标,应向海区航标管理机关提交航标设置书面申请;专业单位设置航标,应当向辖区航标管理机关提交航标设置书面申请。
航标管理机关根据航行安全的需要可责令专业单位设置航标。第八条 航标设置书面申请应当在航标设置前60日提交,并附有航标设计图纸资料一式二份。第九条 航标设置书面申请应当包括设置航标的名称、种类、用途、作用距离、灯质、设标地水(陆)域名称、标位地理坐标(北京坐标)、预定工期、使用期限,并附有最新的不小于1∶10000的大比例尺测量图纸以及占用水(陆)域批文或证件;设置于新开港口、航道的,应附有完整的航标配布图。第十条 航标设计工作应当由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航标设计资格、并持有相应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辖区航标管理机关申请设置航标,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属于第二类航标设置的,由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审批,并于20日内将书面审批意见下达给辖区航标管理机关;属于第一类航标设置的,由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审查,并于20日内做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交通部审批;交通部应在20日内将书面审批意见下达给海区航标管理机关,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应及时通知辖区航标管理机关。
专业单位申请设置航标,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并于20日内做出书面审查意见,报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审批;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应在20日内将书面审批意见下达给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辖区航标管理机关应及时通知专业单位。第十二条 航标设置单位应当在预定工期内完成航标设置。逾期未能设置或者未能完成设置的,应重新提交书面申请。第十三条 航标设置单位完成航标设置后,应当由批准设置航标的航标管理机关对航标工作效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航标投入使用后,应当遵守使用期限,到滑败期自行撤除。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于截止日期前30日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第十五条 因紧急情况需设置航标的,专业单位可在设置航标同时报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设置的航标不符合国家和交通部颁布信袭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辖区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责令专业单位予以重新设置或者调整;设置的航标使用期限超过30日的,专业单位应当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补办航标设置书面申请。第十六条 专业单位应接受辖区航标管理机关对所设置航标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航标设置应当按《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及时发布航标动态通告。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设置的航标,航标管理机关有权责令航标设置单位限期补办书面申请或者撤除、重新设置、调整所设置的航标。第十九条 航标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凡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者,由上级机关或者航标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建筑超过多少米必须要安导航灯
按国家侍庆标准,顶部高出其地面45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必须设置航标灯。为了与一般用途的照明灯有所区别,航标灯不是长亮着而是闪亮,闪光频率不低于每分钟20次,不高于每分钟70次,具体规定如下: 航颤早空障碍指示灯分类 障碍标志灯一般分为低光强、中光强和高光强三种,障碍标志灯的垂直和水平距离大于45米建筑及其 设施,可以三种障碍标志灯可以互相配合使用。 离地面90米以上建筑物及其设施:使用中光强障碍标志灯为红色闪光灯,闪光频率应在每分钟20-60次 之间,闪光的有效光强不小于1600cd;或者使用红色的高光强障碍标志灯,使其闪光效果更加明显。 离地面150米以上建筑物及其设施,使用高光强障碍标志灯并必须为白色闪光灯,闪光频率应在每分钟 20-70次之间,有效光强随背景亮度而定。 障碍标志灯分布 障碍物就其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标志出障碍物的最高点和最边缘(即视高和视宽) 设障碍标志灯,中间层的间距必须不大于45米,城市中百米以上超高建筑物尤其要考虑中间层加设障 障碍标志灯的垂直和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5米(即如果物体的顶部高出其地面45米以上,必须在其中间加碍标志灯) 对于烟囱或其它类似性质的建筑物,顶部障碍标志灯应位于顶端1.5-3米之间,考虑到烟囱对灯具的污 染,障碍标志灯可设在低于烟囱口4-6米处的位置。 高于150米的超高物体应中、高光强障碍标志灯配合使用。 对于不足150米高的高压输电电缆、铁塔可在顶部设发白光的中光强障碍标志灯。 不论哪种障碍标志灯,老洞握其在不同高度的障碍标志灯数目及排列,应能从各个方面都能看出该物体或物体 群轮廓,并且考虑障碍标志灯的同时和顺序闪烁,以达到明显的警示作用。
夜航航标怎样设置
在顶端安装。航标灯的设置做和目标就是让飞行员能从高空看到建筑物的外形和轮廓。查询相关知识了解到一般建筑应在其顶端安装障碍灯高于150米超高物体,在其顶端设置高光强A型障碍灯,并与中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高于105米而不足150米的高大物体,应在顶端设置中光强A型障衡胡答碍灯,中间层还应加设障碍灯,且间距尽可能相咐慧等。